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2 号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6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肖亚庆
2019年6月26日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
第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
(三)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投标人提供的商品;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备案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一)不依法发布信息;
(二)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四)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一)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
(三)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于被举报人信息不完整、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上述调查期间已经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
经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不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当结束调查。
第二十条
(一)主送单位名称;
(二)被调查单位名称;
(三)违法事实;
(四)被调查单位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处理建议及依据;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处理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停止实施有关行为、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示 -->